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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標準檢驗局制定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系列國家標準,提升建築物耐火能力
居安思危,預防火災發生為國人必須認真面對之課題,但當火災發生時,為降低火勢蔓延至其他樓層或隔鄰戶,避免災情擴大,建築物結構體本身的耐燃性就顯得相當重要。為提升建築物耐火能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修訂CNS
12514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系列標準(共7種)及CNS
14815「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鑲嵌玻璃構件」,供各界參考依循。
標準檢驗局表示,
CNS 12514系列標準,分別規定建築結構體承受垂直荷重及水平方向力量之區劃構件(如承重牆、樓板)、梁、柱,及非受垂直荷重之區劃構件(如隔間牆),與非承重天花板(如輕鋼架天花板)之耐火試驗法。CNS
14815則為針對具有鑲嵌玻璃之建築構件,如窗與玻璃磚牆(門扇與卷簾並不包含在內)之耐火試驗法,該8種標準皆與國際標準ISO
834系列標準及ISO 3009調和,使耐火試驗技術與國際接軌。
標準檢驗局指出,因建築體之各部分構件分別有不同受力型態,有承重與未承重的狀態,遭受火害時其結果也不完全相同,所以需以不同的耐火試驗方法模擬建築構件受力的情況,可使測試結果儘量符合真實火害情況,利於強化建築物防火設計規劃。
建築業主、設計單位或營造廠商可依據結構體實際狀況採用適當之試驗法進行耐火試驗,以確保其耐火性能符合需求,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相關標準資訊(料)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新聞稿
新版酒測器具檢測規範於104年1月1日上路以提升檢測品質
為確保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量測準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新版建議規範R
126(2012版),並衡酌國內檢測實務現況,於102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CNMV
126(第4版)」,以強化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管理及提升執法公信力;惟因考量檢測能量建置時程及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版酒測器具檢測規範將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原檢測規範限制電化學式或紅外線式量測原理之酒測器具,參考國際規範及考量器具發展日新月異,不再限制感測元件量測原理。(二)呼氣酒精分析儀應提供國內或國外環境溫度效應測試報告送審。(三)
初次檢定(新品)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均須執行生理影響量及記憶殘差效應等2項檢測項目,以避免糖尿病患者可能呼出丙酮氣體或因位處交通頻繁處吸入較高一氧化碳濃度後呼出該氣體,而造成誤判情況,並可確保器具不受前一受測者呼氣酒精殘留於感測元件,而影響讀值;另重新檢定(舊品)時,屬紅外線式者須執行生理影響量檢測,若屬電化學式及其他量測原理者須執行記憶殘差效應檢測。(四)因應執法需求,除原檢測0.15
mg/L(毫克/公升)乾式標準酒精氣體外,另加測0.15
mg/L濕式標準酒精氣體,以模擬人體口腔呼氣狀態。(五)新版檢測規範實施日期以前之舊品,給予3年緩衝期,並得適用原檢測規範要求至106年12月31日止。
標準檢驗局並呼籲,為利酒測器具使用人及民眾辨識,經檢定合格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於主機正面均黏貼具有「同
」字及有效期限之檢定合格單,並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以資識別。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新聞稿
公告104年度「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專案」自即日起受理提案申請(第1次公告)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8條及第9條及「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財務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者。
(一)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但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
(二)依法設立之學校。
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4年1月7日(星期
三)下午6時止受理申請,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親自送達或以郵寄掛號(以郵戳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亦不得再予補件。
三、郵寄或親自送件地點:臺北市中山區(10483)松江路317號7樓
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收。洽詢電話:陳羿如小姐 (02)2508-2353分機130。
四、補助比率及經費如次所示:
(一)單一補助計畫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單一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50萬元。
(三)補助預算總額為422萬7,000元。
五、同一年度同一單位申請之計畫以3件為限。
六、本案之補助事項、計畫申請表和計畫書之撰寫格式及相關規定事項請詳閱申請須知,相關文件亦可上本局局網站公告區或本計畫網站(http://www.standards.org.tw/)下載引用。
七、為推動國內產業團體參與國家標準編修作業,經本局核定認可之標準化團體,提案辦理認可領域相關工作事項之補助計畫,列為優先審議。
八、為促進產業發展及保護消費者安全,提案辦理與嬰幼兒及高齡照護、電器產品安全性、節能與新能源及網路通訊技術相關標準發展及推動之補助計畫,亦列為優先審議。
九、若本專案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如因政府法令或立法院審議預算結果,致履約費用增減或無法按期給付價款,本局得終止補助、變更付款方式、工作項目或契約內容,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十、本案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辦,委請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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