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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制定「建築用低輻射鍍膜玻璃」國家標準,強化節能減碳
節能減碳不僅可節省民眾荷包,更是為友善環境盡一份心力,其作法可從日常生活習慣如隨手關燈做起,而採用綠色建材則更能發揮其功效。為強化節能減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考歐盟EN
1096-3等標準制定CNS
15833「建築用低輻射鍍膜玻璃」國家標準供各界參考依循。
標準檢驗局表示,玻璃為廣泛使用的建築材料,除使外觀美輪美奐外(如玻璃帷幕牆),更提供舒適的自然採光,但一般玻璃夏天陽光之熱能可透過玻璃傳遞至室內,提高室溫,冬天時,室內熱能反而傳遞至戶外,導致室溫降低;如此將大幅降低冷(暖)氣空調的效率,耗費大量能源。低輻射鍍膜玻璃因具隔熱保溫功能,可逆轉此一現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太陽光的能量中,紅外線約占51%的熱量,可見光約占47%的熱量,紫外線和其他則約占2%。低輻射鍍膜玻璃(又稱Low-E玻璃)
在玻璃表面濺鍍多層不同金屬薄膜,其鍍層對紅外線具高反射率,在夏天可有效阻隔紅外線的熱能傳遞至室內,但對可見光則反射率低、阻隔小,可兼具良好採光性,於冬天時亦可阻隔如暖爐放出的紅外線熱量傳遞至室外,使室內冬暖夏涼,減少空調耗損及照明使用。
CNS
15833規定低輻射鍍膜玻璃的品質要求事項及試驗法,包括其曝露要求、模擬太陽輻射曝曬之試驗法、曝露試片最終評定等,業者可依循進行試驗,避免產品品質參差不齊,消費者亦可購得更優良之產品,確保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該標準資訊(料)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閱。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新聞稿
新版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檢驗標準於104年10月1日實施
為提升民眾騎乘自行車與從事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4年6月11日公告修正「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之檢驗標準為101年11月15日修訂公布之CNS
13371,考量該局檢驗能量建置時程,並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修訂之檢驗標準自104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已自84年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進口或國內產製該2商品須依CNS
13371完成檢驗程序,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新修訂之CNS
13371對於「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之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全罩式之該2種防護頭盔商品納入標準適用範圍。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強化「衝擊吸收性」及「頤帶強度」試驗規定,增加「保持性(脫離)試驗」、「視野之測定」等檢測項目,並要求頤帶上不得裝上顎杯、頤帶寬度應在15mm以上。
三、「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檢測項目雖維持不變,但也要求頤帶上不得裝上顎杯、頤帶寬度應在15mm以上。
四、該2種防護頭盔皆取消重量在600公克以下,及帽體為堅硬殼體者應設置適當之通風孔等規定,但通風孔總面積為20平方公分以下,且外觀類似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者,則認定為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以防止民眾因為誤用,致有危害安全之虞。
標準檢驗局呼籲各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配合依新訂之檢驗標準辦理相關檢驗事宜,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避免因違反檢驗規定受罰,並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此外,該局提醒消費者依下列事項選用騎乘自行車用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購買本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頭盔商品(圖例如附)。
二、選購時宜注意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
三、勿將產業用防護頭盔等商品充當自行車用或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佩戴。
四、佩戴自行車用或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時,應確實繫緊頤帶,將防護頭盔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也不可遮蔽視線。
五、當防護頭盔受到嚴重撞擊時,即使外觀看不出其損傷,也應該儘速更換。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新聞稿
新版「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檢驗標準,於104年10月1日實施
為提升「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公告該2種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標準修正為102年6月26日修訂公布之CNS
4940「水性水泥漆(乳膠漆)」,考量試驗室檢驗能量建置時程,並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修訂之檢驗標準將自104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並增列「甲醛釋出量」檢測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自101年12月1日起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須檢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及「標示」,並分別符合CNS
4940「水性水泥漆」及CNS
2070「乳化塑膠漆」(99年9月2日公布版本)檢驗標準規定。配合CNS
2070公布廢止,新版CNS
4940除原本適用範圍,還併入CNS
2070範圍,另增列「甲醛釋出量」須為0.12
mg/L(毫克/公升)以下及須於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甲醛釋出量」之規定,今年10月1日起,該2種進口或產製商品改為須符合新版CNS
4940檢驗標準規定,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一般塗料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成分,吸入過高的VOC可能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嗜睡、無力、胸悶等症狀;此外,製造塗料商品所使用之原料(合成樹脂)有時會添加甲醛作為防腐劑,而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它的毒性主要為強烈刺激人的眼睛、皮膚、呼吸道黏膜等,有可能造成人體免疫功能異常、肝損傷及神經中樞系統受到影響,並導致胎兒畸形、白血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等。
標準檢驗局呼籲各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配合依新規定之檢驗標準辦理相關檢驗事宜,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避免因違反檢驗規定受罰,並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此外,該局提醒消費者及施工相關單位選購及使用市售塗料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
二、應檢視塗料商品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保存期限、保存方式、塗刷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及危害圖式(如附)等。
三、依實際需求選購適當的塗料商品,並依罐裝標示之使用說明進行塗刷工程。
四、使用塗料時應佩戴口罩,場所應通風良好,並於施工完畢後,繼續通風至溶劑之揮發蒸氣全部逸散為止。
五、塗料或溶劑容器儲存時須將容器密蓋並放置陰涼處,避免揮發性有機氣體逸散,以保障環境品質。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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