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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樂活」電子報已於本(101)年2月6日正式上線,歡迎各界免費訂閱
為主動積極宣導經濟部政策資訊,經濟部以「創新經濟•樂活台灣」施政願景,兼納重要政策與綜合議題發行「創新•樂活」電子報,並於101年2月6日正式發行。
每個月定期發行的「創新•樂活」電子報,包括「經濟掃描」、「焦點議題」、「專家觀點」、「產業•科技」、「貿易•投資」、「節能•減碳」、「樂活•台灣」等項內容,透過深入淺出的表達方式,說明國內外重要的財經訊息,以及經濟部施政上與企業經營及大眾生活相關的業務,並加入專家學者專業的剖析,進一步增加與民眾溝通的機會,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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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標準檢驗局制定「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
市售事務文具用品種類繁多,產品品質亦有良莠不齊之虞,消費者如使用到劣質商品時,恐會造成傷害或影響身體健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產品品質及消費安全,於101年1月12日制定公布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安全。
標準檢驗局表示,以CNS
6856「筆擦」國家標準為例,該局於99年修訂該標準時,便已將有害物質及塑化劑含量納入規範,然因相關文具用品種類繁多,並不斷推陳出新,同時其使用材質及用途各異,難以逐一規範;另考量文具用品廣為各年齡層及各行各業人員使用,其中學生族群使用頻率尤高,故為提升全民文具用品使用安全,並確保學生族群能安心健康的學習成長,避免相關有害物質對發育中之廣大學生族群造成負面影響,爰該局蒐集及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制定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
標準檢驗局進一步指出,事務文具用品係指供職場、學校、家庭等場所使用之ㄧ般性用品,諸如水彩、蠟筆、筆擦、修正用品、書寫筆類、標記筆、膠水、繪圖用尺、書包、筆袋、筆記簿(本)、手工剪刀、文具盒、鉛筆盒、滑鼠墊等。本次制定之標準中除就一般文具規範其「塑化劑」、「可遷移元素(重金屬,包含銻、砷、鉛、鋇、鎘、鉻、汞、硒)」、「偶氮染料含量」之化性要求外,並納入事務文具用品「邊緣及尖端」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使用時發生切割傷之危險;另標準中亦就含特定有害物質之產品,進行個別規範,如「修正用品中有機溶劑之苯含量應不超過10
mg/kg,且不得含有氯化烴」、「書包及筆袋所使用的面料和輔助料中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300
mg/kg」、「學生使用筆記簿(本)之白度應不大於85 %」、「膠水及接著劑中之游離甲醛之限值應為1 g/kg以下、苯為
0.2g/kg以下、甲苯+二甲苯為10 g/kg以下, 揮發性有機物(VOCs)則為50
g/L以下」;此外,為避免學童因誤食筆蓋而造成窒息、標準明確規定倘蓋子並非足夠大而無被吸入之危險,則蓋子須為通氣性蓋子;相關安全要求彙整如附表。
標準檢驗局表示,該標準公布後,除可提供一致規範作為業者產製相關商品之參考依據外,今後民眾在採購相關產品時,得有更為合宜之選擇,以確保使用安全。同時,該局並將持續擴大檢討民生日常用品相關國家標準,以確保民眾免於受到商品內有害物質之傷害。相關標準資訊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檢索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閱覽。
附表:事務文具用品安全要求一覽表
ISO制定ISO/TS 14265:2011「健康資訊學─處理個人健康資訊的用途分類」
ISO/TC 215健康資訊學(health
informatics)技術委員會於2011年11月制定ISO/TS
14265:2011「健康資訊學─處理個人健康資訊的用途分類(Health informatics –
Classification of purposes for processing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該技術規範定義了一套專為處理個人健康資訊用途的範疇,以加強保護個人健康資訊在電腦系統中的處理、儲存以及轉換,以便於臨床醫生和醫療機構裡其他人員之後續使用。
目前電子健康紀錄(EHRs)之使用愈來愈普遍,它們涉及有關個別病患或群體人口健康資訊的系統化電子收集,例如:個人身心健康或提供醫療服務的資訊。健康資訊通常由醫療專業人員記錄作為傳遞照護過程的一部分,隨後用於每個病人的持續護理。然而,電子健康紀錄(EHRs)資訊也能夠使醫療機構(如醫院)的服務管理得更好、更安全,並擴大至公共衛生、教育和研究等用途。
個人健康資訊有時可能需要與其他組織(例如醫院和一般開業醫生之間)分享。基於道德和法律上的原因,該資訊應該只能夠被使用在當初被收集的用途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標準列舉出使用個人健康資訊的各種用途種類。
ISO/TS
14265:2011提供了一個框架,分類各個政策領域(如醫療機構、區域性的衛生當局、管轄國家)使用的特定用途,以協助管理傳遞健康照顧服務資訊之一致性,及電子健康紀錄跨組織和管轄範圍的通信。
發展該標準的委員會項目領導人Elaine Sawatsky和Dipak Kalra強調:「這件重要的工作是幫助組織了解如何管理他們持有的個人健康資訊,以及如何確保該資訊是被適當與一致性地使用。」
資料來源:ISO
News
《轉載》澳洲兒童用品相關規定
澳洲相當重視兒童產品安全與管理機制,多數產品已納入強制檢驗項目,包括嬰幼兒手推車(prams &
strollers)、嬰兒學步車(infant walker)、嬰兒澡盆(baby bath aids)、奶嘴(baby
dummies)、嬰幼兒車上型安全座椅(child car restraints)、折疊式嬰兒床(folding
cots)、嬰兒床(household cots)、兒童游泳圈(flotation & aquatic
toys)、磁鐵玩具(magnets in toys)、兒童睡衣(nightwear for
children)及3歲以下之兒童玩具等。
澳方主管兒童產品安全機關為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http://www.accc.gov.au);兒童用品相關法規主要見於2003年第14號消費者保護公告
(Consumer Protection Notice No.14
2003)、2005年第6號消費者保護公告(Consumer Protection Notice No.6
2005)及2007年第8號消費者保護公告 (Consumer Protection Notice No.8
2007);依前述公告,市面銷售之兒童用品均須符合澳洲標準局(Standard Australia,
http://www.standards.org.au)依不同產品所制定之安全標準及檢測規定,違反者除須負回收及民事賠償責任外,另將課以22萬至110萬澳元之罰鍰。
相關檢驗標準分別如下:嬰幼兒推車(AS/NZS
2088:2009)、兒童滑步車(AS/NZS 4287:1995)、兒童高腳椅(AS/NZS
4684:2009)、嬰兒學步車(ASTM F977-07)、兒童遊戲圍欄(I.S.EN
12227-1-2000)、雙層單人床(AS/NZS4220:2003)、嬰兒床(AS/NZS2172:2010及ASTM
F406-09)、兒童安全柵欄(ASTM F1004-09)等。
前述屬強制檢驗之兒童用品,在產品及包裝上應予清楚標示(labelling)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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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語(WARNING)字眼須以10公釐大寫字體置中呈現,張貼於產品包裝及產品上,並與兒童產品顏色區隔;警告用語(DROWNED,
NOT, ALWAYS,
NEVER)須以5公釐大寫字體加強提醒,其餘以2.5公釐大小字體呈現;另三角型驚嘆號警告標示圖樣大小為30公釐,須顯示於警語標籤內左右二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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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語標籤須符合防水耐久性,可於溫水、肥皂水中洗滌且不易剝落,並黏貼於產品正面,使用時顯而易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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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產品外包裝為無色透明之材質,則無須於外包裝上另黏貼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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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相關規定及圖示,可查閱澳洲產品安全局網站(Product Safety Australia,
http://www.productsafety.gov.au)。 |
轉載來源: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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